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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中国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的比较研究

《示范法》的规定,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尽量减少法院不予执行临时措施的情形,这样可以使中国发布的临时措施同样能够得到国外法院的执行。其次,与相关国家签订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双边协定。通过与其他国家建立相互承认与执行临时措施的双边协定,可以在实践中积极推动中国临时措施的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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