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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中国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的比较研究
仲裁机构的权力让位于法院这样一种现实。中国仲裁庭的程序性权力严重不足,当仲裁当事人提出临时保护措施申请时,仲裁庭必须无条件、不加审查地将申请转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是否采取措施。与《示范法》比较而言,这种做法的弊端不少:首先,剥夺了仲裁庭的权力。《示范法》<<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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