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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法角度看“消费者”含义之争

续被驳回。在理论界,这一问题同样存在争议。有不少学者认为,知假买假的王海并不是消费者,不受《消法》的保护,理由与前述法院驳回“王海”诉讼请求的理由一样。如梁慧星教授就认为,“买假索赔”案件的原告,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因此按照《消法》第2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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