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浅析物权法和婚姻法的关系
上,在此之前要追求的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稳定,而不是为离婚自由打下基础、埋下伏笔。(二)房屋无权处分《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