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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法和婚姻法的关系

上,在此之前要追求的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稳定,而不是为离婚自由打下基础、埋下伏笔。(二)房屋无权处分《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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