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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法和婚姻法的关系

法调整的主要内容”[1],“平衡”才是法律协调的理性选择,完全“偏袒一方委屈另一方”不但是不尊重法律位阶关系的做法,还会造成多元社会价值向一元化的趋势演变。婚姻家庭法独大是封建等级社会的特征,财产法独大是资本主义“皆为利来”的表现,单一极端不是和谐社会的所追求的目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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