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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始末
进行检举和控告”。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任何单位或个人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资格主体都是应该的。其次从实践层面来看,放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主体,是国家公共管理和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此案当日未宣判。2013年3月22日,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规<<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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