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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买卖新规则
未提出量、质异议,视为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均不持异议,在经过上述检验期限后,如出卖人提出欠款之诉,而买受人以量质不符抗辩,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当然,也有例外,那就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则不能按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限来约束买受人,买受人在检验<<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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