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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买卖新规则
定质保金,且出卖人怠于履行维修义务,则买受人可以自行委托第三人维修,由此产生的合理的费用应由出卖人负担。在已经约定了质保金的情况下,上述维修费用是否仍应由出卖人负担,笔者认为,根据违约责任不得重复主张的原则,在质保金不退时,出卖人无须负担维修费用。又假如维修费用超出<<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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