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浅议买卖新规则
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不足,对不足的欠款有权向原买受人追偿。而买受人的回赎权可在合同约定的回赎期或出卖人通知其的回赎期限内行使,逾期则回赎权丧失。回赎的前提是“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回赎期限,《解释》未规定<<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