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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买卖新规则
人尽可能地不出现回赎的事由,以稳定交易秩序,这既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也是提高交易效率的要求。对于买受人未回赎,出卖人另售所得价款,如在扣除了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买受人有权主张出卖人将剩余货款归买受人所有。司法解释之所以如此规<<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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