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若干问题研究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执行。由此可见,在劳动法律规范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统称为“用人单位”,这个“单位”的含义不同于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中“单位”的含义,前者的外延远远大于后者,这点我们应予以明确。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中那些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