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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评析
成同意转让为前提。如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商法典》之规定即不需要以实行同意制度为前提。笔者认为,这样一种无需同意制度的结果为前提的优先权制度并不可取,一方面容易造成股东对优先购买权的滥用,另一方面也过分的限制了出让股东的意思自治。二、我国股权对外转让制度的评析及完善(<<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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