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评析
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与旧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对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在指导思想和立法技术上都<<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