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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识产权的视角审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作出了过于原则的行政禁令的规定,缺乏明确的司法禁令救济制度。从法律效力上讲,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制度及《民法通则》规定的停止侵害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类似于英美法中的禁令作用。但这些已有的零散规定并不能提供对动态<<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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