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浅析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泄漏而产生厌诉情绪。加之在刑事诉讼中,起诉权完全控制在国家司法机关,受害公司既无权限制司法部门出示证据,也无权撤诉,所以除非被侵害的商业秘密具有极高的价值,否则受害公司一般不愿通过刑事诉讼的途径寻求法律保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只规定对涉及国家机<<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