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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一起公安行政赔偿案件

“行为”并无违法之处而界定已经“作为”,则此类“行为”之违法性质无法确定,该行为必将置身于法律责任的真空地带,无疑,这有悖于法律之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将会极为不利。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积极的作为义务,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能够作为却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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