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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司法审查则缺乏正确的认识”④。同时,即便各类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履行纠纷调解职责,“但无论何种类型的行政调解都存在一个重大的缺陷,即没有法律效力并不约束当事人”⑤,也使得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逐渐弱化。三、构建和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一)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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