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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诉讼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的基础上,将其制度化为一种司法审查确认程序,即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确认,即具有强制执行力”。⑦其次,推进人民调解的规范化建设,强化法院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监督,消除人民调解的随意性和任意性,确保运作过程<<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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