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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实务角度分析近年来办理的传销案件
些没有发生致人死亡或突发性群体事件的传销组织的领导者和管理者,根据什么适用“情节严重”。二是检法两家在认识方面存有差异。对涉案金额达到多少数额、传销组织规模达到多少人数,方能适用“情节严重”认识不统一,我们认为凡为“体系负责人”以上老总均可适用“情节严重”量刑处罚。<<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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