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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实务角度分析近年来办理的传销案件

传销案件。这类传销一般无任何商品实物,主要借助投资或购房之名,对外销售一种名为“份额”的抽象物,这种“份额”可流通、可转让、有价格,实际就是老式的“拉人头”传销。二是新人考察更自由。这些组织的传销形式,不以限制人身自由、靠强行拉人加入传销组织为手段,而是通过“开心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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