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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中调查核实权的启动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决定了其参与民事诉讼应负担客观义务 ;行使调查核实权是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决定了其应具有超然性、居中性,既不能干扰法院的审判独立,又要维护好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平衡。第一,在审判权与当事人的处分权之间,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应保持居中性<<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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