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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中调查核实权的启动

根据不同情况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出质证意见,可以咨询有关专业人员,对于通过其他途径仍然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委托进行专门鉴定。参考文献[1]曹建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载《检察日报》2012年12月07日。[2]郑清:《民事法律监督调查权的内涵和实际功效》,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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