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对新《刑事诉讼法》律师会见环节易引发问题的思考

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其中还规定:对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在任何诉讼阶段,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需侦查机关批准。第37条还规定:除上述三类犯罪外,看守所要在检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