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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刑事诉讼法》律师会见环节易引发问题的思考
监听,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新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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