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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罪名体系下“虐待儿童罪”设立之必要性思考

利公约》,是履行条约义务。其二,妇女、老人相对于儿童而言,具有相对成熟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刑法规制也需要遵循比例原则,因此,刑法单独规制虐待儿童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单独规制虐待妇女、老人的行为。其三,虐待妇女、老人的犯罪与虐待罪除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外,在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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