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现行刑法罪名体系下“虐待儿童罪”设立之必要性思考

人、管教人员(如幼儿园或学校的教师、培训机构教职人员)等与儿童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但是不能排除在某些情形下,一般社会人员可能成为侵害儿童的主体,所以虐待儿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虐待儿童罪的客体。由于儿童正处于身心发育期,虐待儿童的行为不仅会危害儿童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