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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刍议

笔者并不苟同。笔者认为赔偿的数额应根据受害方所受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多则多赔,少则少赔,并不应以履约利益为上限,以此才能保证缔约方所受损失能够获得充分赔偿。特别是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或侵犯缔约人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仅以履约利益确定可信赖利益赔偿标准是明显不合理的。二、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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