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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新动向
属单位的名下,严禁以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持股。针对目前查办案件中出现的“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持股”的个别问题,中央纪委明确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没收追缴的股票进行处理,应当采取下列方式:由被调查人员或者其亲属将股票变现,所得款项划转至纪检监察机关指定账户,与其<<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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