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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研究

部门建立对社会危险性的证明和双向说理机制,侦查部门提请逮捕应提供证据材料以证明或者说明犯罪嫌疑人有法定的社会危险性;侦查监督部门经结合全案情况综合审查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或者说明有社会危险性的,不能批准或决定逮捕,但应向侦查部门说明理由。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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