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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研究

理解和支持。三要社会危险性社会听证制度。在办案中,尝试公开听取侦查机关、律师、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的意见,并积极促成刑事和解。对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经评估为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作出不捕决定。新刑诉法的此处修改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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