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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或决定的办案模式带有浓重的行政管理色彩,割裂了事实审查与法律适用的过程,与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目的相偏离。检务督察正是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重要保障,但实践中,检务督察机制更多地还停留在对干警遵章守纪的督察上,没有融入到一体化的整体工作中。<<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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