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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程序设计初探
当或对应当提请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而没有提请的情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后,执行机关须在7日内书面答复,如执行机关不予以回复或纠正,检察机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法院裁定权的监督环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检察院对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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