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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程序设计初探
收到法院裁定和批准机关决定后才予以书面纠正,这一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加强同步监督工作的立法本意,应杜绝这种机械地履行事后监督权,片面追求绩效成绩的现象。在法律文书格式上,针对如前所述实践当中争议较大的两个问题,笔者认为,一是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法条表述及参照最高人民<<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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