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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刍议
解完全由监护人或辩护人一手操办,而未成年加害人自己却“不明不白”,更不用说真诚悔罪了,犯罪预防效果极小。笔者认为,未成年加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其有义务全程参与刑事和解过程,在接触被害人过程中反思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公开的对话中增强对自己行为的羞愧感并从<<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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