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金融业务的发展与监管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4年第1
跨区域金融业务的发展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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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存贷利差下的稳定收益为银行通过扩张信贷规模、发展传统业务来获取利润提供了制度保证,地方性、股份制银行缺乏业务创新积极性,纷纷通过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来扩张存贷款规模。监管部门对设立异地分支机构采取审批制的行政许可模式,审批流程缺乏监督与控制。颁布于1996年的《贷款通则》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或者接受异地存款,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按照《贷款通则》明确规定的所谓异地业务备案制,在实际操作中目前也面临“一行三会”间职责划分的困扰:当年《贷款通则》的制定者,很难预计到十年以后,货币政策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已经需要由两个相互独立甚至是互相竞争关系的部门分别执行。当初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置的行政许可权已经由人民银行转移到银监会。《贷款通则》迟迟未能及时修订,由此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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