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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物流争端仲裁解决机制研究

国和东盟之间的物流业是伴随着近些年经贸活动的繁荣而发展起来的,其属于商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物流争端的解决也适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有关规定。但从总体上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物流争端仲裁解决机制是比较薄弱的。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整个区内没有专门的物流争端解决协议,区内国家之间也没有专门的物流条约或协议。纵观整个自由贸易区,中国和东盟各国之间既没有双边条约,也没有专门的协议,处理区内因物流活动引发的争端只能依靠《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但是,从该协议的规定来看,其规定十分原则,不仅没有具体规定物流争端的解决,即便是概括性的规定了仲裁这种争端解决方式,但是其规定的仲裁庭组成、适用程序和适用范围等都十分有限,特别是对于物流争端的具体解决依旧十分模糊。其次,物流业人员的法律、维权意识亟待提高。物流活动牵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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