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困境与出路探析
关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80条和第81条,《担保法》第37条第2项、第34条第5项以及第36条第3款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以及《物权法》第 128 条规定。综合所有相关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方面采取了“二元模式”,即对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不得抵押, 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荒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现行法律对实践中出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方式也没有回应,导致各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方式无法可依。法律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抵押方式流转,不利于农民融资,不利于解决“三农”资金瓶颈问题。二、 问题的提出十八届三中全会传达了深化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精神。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从来都是颇为争议的话题。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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