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公安机关刑事和解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自诉可公诉的案件,现行刑诉法规定可以进行和解;(2)轻伤害案件多为邻里间引起的突发性案件,主观恶性较小,双方关系恢复可能性较高;(3)犯罪嫌疑人积极进行经济赔偿,基于原有的社会关系,被害人多数愿意进行和解。4. 抢夺案件。抢夺案件以飞车抢夺为主,抢夺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益,被害人的人身并未受到伤害,因此愿意接受犯罪嫌疑人的道歉和赔偿,刑事和解容易进行。5. 猥亵案件。猥亵案件具有特殊性,被害人更多考虑的是个人隐私的保护,希望将影响降到最低,愿意和解方式解决。二、公安机关刑事和解方式通过对花都区公安机关进行实地调研,当地进行刑事和解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图2:花都区公安机关刑事和解的处理方式及比例1.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建议和解,和解成功后不予立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举报、控告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时,对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先行建议和解。在犯罪嫌疑人积极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上一页  下一页>>

fzys20140129
fzys20140129
fzys20140129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