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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国办按揭
4787元,为期六个月,月息一分二厘行算,愿将本号铺底为按,如逾期不能清偿本息,任从乐信银号将所按物变卖抵债。”(《广东高等法院月报》1931年第2卷第5期《梁先荣与钟沛因按揭涉讼控告案》)意思是永丰米店用该店产权做抵押,向乐信银号贷款4787元(毫洋),商定每月利息1.2%,如果永丰米店<<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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