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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突发事件谈国际组织的管理及其国际责任

际法下的适格主体而成承担权利义务能力?联合国所享有的豁免权是否为“绝对豁免”?豁免权又造成追究联合国责任时又什么样的困难?
  二、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长久以来,国际法在以国家为主体的基础下发展,各类国际活动参与抑或是国际组织的组成,多数均要求缔约者或会员须具有“国家”的地位(允许以独立关税区为缔约者的WTO为少数之例外),然而,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条将条约定义为“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签订的协议观察,我们可以发现国家以外的其他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下的主体格是被承认的,且我们从联合国与各驻地国签署特权与豁免公约或其他协议等实践观察,国际上普遍认肯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资格。
  
  三、国际组织对国际责任的负担
  
  为了处理国家错误所导致的国家责任问题,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亦提出了“国家责任草案”,希望藉由将现有国家责任的习惯法法典化,厘清国家在国际法下的责任承担,并建立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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