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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共建和谐社会

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道德的影响力在许多时候是超过法律,补充法律的。因为法律规定得再细,也不可能把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全用法律条文规定下来,特别有一些属于提倡的东西很难用法律规定下来,需要用道德去填补。对于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显得束手无策,而道德却可以有所作为,这即所谓“法律之所遗,道德之所补”。法律调整的一些社会关系,如国家机关的某种职权划分、工作程序、技术规定等,道德不去调整。而道德调整的一些社会关系,如爱情关系、友谊关系,法律不去调整。另外,法律需要一个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在法律不够完善,不能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时,社会主义道德就可以以自己的独特功能,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列宁曾指出:“光有法律是不够的,我们也决不能满足于只颁布法令”。邓小平在谈到两个文明建设时也指出:“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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