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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共建和谐社会

存在。人治主要靠人的主观意志来处理国家事务,它与我国实现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截然不同。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群众成了国家的主人,不管是领导还是一般人员,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人违法必究,坚决反对重权轻法,以言代法,任何人都不能搞特殊。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从根本上根除人治的源头。实践证明,如果法律不健全,制度上存在着漏洞,就会有坏人钻法律的空子,影响社会风气。为了杜绝人治的行为,除了完善社会主义法治,还要加强社会主义德治。从实践中看,即使有了比较完善和健全的法律制度,如果广大人民群众缺乏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平等意识、责任意识,一些执政者的主人意识、权力意识、等级意识膨胀,就不能树立公仆意识,就会侵犯百姓的权利,那么再好的的法律也会成为一纸空文,形同虚设。因此为了杜绝人治,固然要大力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治与德治教育,但“治官”是根本。针对各级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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