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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政府财政责任

指为满足基本公民的需求、权利为目标的公共性服务,属于义务性质,具有责任性、担当性、公益性及公平性,最常见为九年义务教育、重病免费医疗、住房公积金、治安管理、就业保障、城镇建设、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应该从两个角度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实背景和公共服务产生的自身逻辑。但其实,对于公共服务均等化来讲,最实际的应该为满足公共消费的需求而存在[1]。1.2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国家发展的主要方向,民主共和才能推动国家、市场的经济发展。我国很早提出人均财力均等化的指标,即中央政府按地区条件、环境、人口等方面进行普查,按平均预算达到的共同支出标准来给地区政府财政支持。这种政府补贴的模式具有公共性、平等性和责任性,中央政府制定一份最低保障,第一确立了为基本公共服务,即无论人们生活在什么地方,都会根据政府补贴来达到自身的安全、健康、经济等最低保障。第二为根据行业特点,利用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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