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政府—公民”互动共治模式
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我国在新闻立法方面仍然比较滞后。因此,应该加快新闻立法,健全相关法规。对于公众,应当保障其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在信息获取方面与政府地位对等,在参与共治过程中获得渠道保障和权利保护。对于媒体,应当保障其自由度、独立性,进一步保障其在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中介功能。对于政府,如果媒体有不实报道、受到名誉或权益侵害时,可以依法管理、规范、惩处相关行为。注释:① 俞可平.治理和善治引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5):39参考文献:[1]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2] 范杨林.“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维合作治理的危机与破解[J].中国市场, 2011 (14)[3] 张康之.合作治理是社会治理变革的归宿[J].社会科学研究,2012(3)[4] 曲丽涛.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政府治理模式的转变[D].曲阜师范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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