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罪刑法定原则下的空白罪状问题
际需要。笔者看来,在这样的情况下,更应该注重刑法的目的解释。法官作为法律人,立足于用合理的空白罪状做出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的判决。而作为社会人,法官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融入自己的生活实践、常情常理和正义情感,从而使相应的判决兼顾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实现刑法规整的目的,为保障人权和社会提供最大的可能性。参考文献:[1]王瑞君.罪刑法定:理念、规范与方法[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180.[2]刘树德.空白罪状—界定.追问.解读[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143.[3]陈兴良.刑法的明确性问题[J],载中国法学2011(4)114.[4]王瑞君.刑事违法性判断前提条件:空白罪状的现状与反思[J],载政法论丛2006(4)45.[5]冷远鑫.空白罪状补充规范的范围界定[J],载辽宁警专学报201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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