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前者与后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强制性与非强制性,因此在后三类人员中有的参加保险有的没有参加保险,这使得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而且许多机关人员没有参加失业保险,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也非常普遍的现象。1.3筹资渠道单一企业根据《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作为保险基金的征收对象,而员工是无需承担相关费用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企业一般都是按照1%的比例来上缴保险基金的,采用标准工资额进行计算,因此其所占的比例相对较低,在这种情况下能够筹集的保险费相对有限,基金入不敷出,一味地由地方财政来补贴。而改革的深化使得许多国有企业的员工下岗,失业救济金的缺口也就越来越大。1.4给付标准偏低根据相关规定,失业救济金额度的确定是根据职工失业前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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