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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建筑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法律维权意识,企业内部没有设立法务管理机构及缺少法务处理的相关人员,企业面临重大决策时,容易忽略必要的、相关的法务方面的研究,往往把法务工作看作是单一的法律诉讼[2]。企业在出现法务上的纠纷,常常以事后补救为处理的上策,临时聘请律师或相关法务工作人员,从而导致企业不能及时地保护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在很多建筑企业的重大决策中,法务部门甚至不能加入决策商议阵容,因而无法对企业决策中涉猎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把关、论证、审核等预防措施,致使一些本可防范的重大法律纠纷发生。在较多的建筑企业当中,法务部门只是企业在遇到一般的法务纠纷的“消防队”,通常都是灭完“火”,就消失了。而一旦到了法律纠纷的诉讼阶段,事态往往已非常严重、复杂,法务部门对前期状况的失察及对证据的采集在时间上已不允许,故而败诉必不可免。因而,建筑企业对法务部门采用的工作后置化的角色配备,极大的影响了建筑企业法务部门发展的健全及完善。2.建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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