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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内
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22号)。《通知》对收存标准、治理责任主体等做了明确规定,将更好地促进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通知》调整部分矿种备用金收存标准,规定开采地热、地温能、矿泉水,每三年核发一次采矿权许<<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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