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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兴等不服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案中,陈正兴等村民以书信形式向国土局反映情况,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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