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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设施农用地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舍、养殖池等)和附属设施用地(如生活管理用房、农村道路等),禁止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经营永久性餐饮、住宿、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用地,均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应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二是科学编制设施农用地规划。各乡镇应该在相关职能部<<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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